关于特定投资家的制度Professional Investor System
本公司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特定投资家制度,特此设定下记时间为期限日。
期 限 日(注1) : 每年 10月31日 |
---|
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特定投资家制度,客户可分类为“特定投资家”和“普通投资家”。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,如客户属于“特定投资家” ,则本公司不需要承担“签约前的文件交付”等一部分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的义务。(注2)
在下记的“投资家分类表”中,属于(2)和(3)的客户可以通过向本公司申请在“特定投资家”和“普通投资家”之间进行转换。(注3)
<投资家分类表>
特定投资家 | (1)特定投资家 | 不可转换成 普通投资家 |
国家,日本银行,机构投资家 |
---|---|---|---|
(2)特定投资家 | 可转换成 普通投资家 |
上市公司,金融商品交易从业者等 | |
普通投资家 | (3)普通投资家 | 可转换成 特定投资家 |
除上记(1),(2)外的法人 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 |
(4)普通投资家 | 不可转换成 特定投资家 |
(3)以外的个人 |
<转换为普通投资家的特定投资家>
・根据2010年4月1日新修订的金融商品交易法,有关期限日的相关规定已经废止。
・新修订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实施后,期限日(2010年4月1日)之前没有向本公司提出转换为普通投资家申请的客户,
期限日(2010年4月1日)过后将成为特定投资家。(因为期限日超过了执行日)
・执行日以后提出申请想转换为普通投资家的客户,在收到回复后申请才有效。
・客户可以随时转换回特定投资家。
<转化为特定投资家的普通投资家>
・虽然转换为特定投资家的效果是1年,但是在未满1年的情况下,也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转换回普通投资家身份。
・如客户希望延续特定投资家的效果,客户可以从9月底以后提出申请要求。
注1: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4条的3第2项第2号规定,称为“期限日”。
注2:在客户是特定投资家的情况下,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5条各项规定对其不适用。
注3:在客户提出转换投资身份的申请时,除需要办理规定的手续以外还需要得到本公司的同意。客户身份的转换被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关的内阁府命令第53条归类为“各种契约”。